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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八种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摘要: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现如今,无论大小城市,每一个小区都有物业。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等方面。

比如小区汽车玻璃被砸、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摄像头就是摆设、小区路面、雨污管等配套损坏许久、物业迟迟不来修缮、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等等物业问题。

面对一些服务不好的物业,很多业主很无奈,只有用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来抗拒。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呢?

当出现以下8种情况时,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但不在业主缴纳范围之内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业主可暂时拒交物业费,但需要有力的证据,并寻找实质的解决办法。

5、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的服务并不是合同时规定的服务内容,要求缴纳物业费的可以拒绝。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绝缴纳。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8、在物业公司没有各项审批文件,业主也可以拒绝缴纳。

如下几点一点要牢记,没准物业还要倒过头来给咱钱呢!

针对对于某些物业不作为、乱作为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限制相关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中最近的一次修改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新增关于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等规定。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咱小区里的全体物业主,唯共有财产。而且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任何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一、小区哪些公共收益属于业主

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主要包括:

公共场地停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用房、经营用房租金收入等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取得的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收益是扣除合理成本后,进入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纳入全体业主的手中。同时收益并不是按照业主人头平分。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这部分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这意味着房屋面积更大的业主,分到的收益越多。

是不是觉得又多了一笔小收益,但是业主们也要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民法典》也有说对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出卖人享有”或其他限制、排除业主相关权利的条款,可能属于无效条款。

三、注意:业主享有知情权

当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时主动公开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时,作为业主的你,可以要求其进行公开,捍卫自己的知情权。若是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向物业主张。

其实不缴物业费从来不是目的谁也不想下班回家看到一个乱糟糟的小区没人整理也希望物业公司尽责尽力同时,业主也要多份理解只有这样我们的小区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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